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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防治噪声污染有法可依

发表于2011-01-06 11:36       |       1次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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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建委日前下发通知,对考试期间工地噪音控制提出强制性规定:一律停止夜间施工。

  或许有人以为这是例行公事,算不了什么,但对学生来讲,无疑是一件令人高兴的事儿。因为这个时候,考生最需要的宁静,是家人及社会的关爱与鼓励!

  说起噪音污染,噪声是指人们所能听到的但是感觉不舒服的各类声音。噪声以声级划分,以分贝为单位。噪声的分贝越高对人体的危害就越大。交通噪声、施工噪声、工厂噪声、音响过大的娱乐声音等社会噪声都会干扰人们的正常生活,损害人的听力,对人的神经系统和心血管系统等有明显的影响。长期处在噪声中的人会出现头晕、头痛、失眠、多梦、全身乏力、记忆力减退以及恐惧、易怒、自卑甚至精神错乱。在日本,曾有过因为受不了火车噪声的刺激而精神错乱,最后自杀的例子。

  德国医生罗伯特·科赫曾预言:“早晚有一天,为了生存,人类将不得不与噪音进行斗争,就像对付霍乱和瘟疫那样。”最新统计显示,2%的欧洲人因噪音污染而持续做噩梦,至少15%的人表示噪音令他们烦恼不堪。噪声污染危害已被国际标准化组织列为“公害”之首。中国疾控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所长金银龙指出,噪音会对神经系统造成影响,导致失眠、精神恍惚,此外,还可能引起血压升高、免疫力下降以及听力下降。噪声可以说是新的慢性毒素,是杀人不见血的“软刀子”。由此可见,实施“宁静行动”,停止工地以及各种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为高考“消音”,请“噪音”为高考 “让路”显得多么重要!

  当然了,噪声是国际公害,严重污染着城市环境。有效地控制噪声是有关部门日常职责所在,贵在平时抓,不是高考这几天才提上议事日程,也不是只有考生才享有。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将被处予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建筑施工单位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可依照《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责令其改正同时,并处50000元以下罚款。

  可见,防治噪声污染是有法可依的,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可依法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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