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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音污染是影响居民生活质量

发表于2011-01-11 09:56       |       65次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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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首例噪音污染人身赔偿案因噪音不达50分贝被驳回

  噪音污染是影响居民生活质量的重要因素之一,居住在兰州市实创现代城的李先生,因无法忍受其楼下酒店热泵房每天发出的持续低频噪声,将该酒店推上了法庭,要求支付赔偿金及精神抚慰金共10万元。

  11月4日,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对这起备受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甘肃噪音扰民第一案做出一审判决。法院以被告鑫海大酒店安宁店噪声排放最高为49.7分贝,尚未超过50分贝的规定标准而驳回了李先生诉讼请求。

  生活与噪声相伴

  2007年5月,李先生在兰州市实创现代城中购买了一套楼房。半年后,李先生一家原本宁静安逸的日子,随着兰州轶锋鑫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简称鑫海酒店)的开业被打破,酒店中传来的嗡嗡作响的噪声让全家人烦躁不安。

  李先生居住的楼房与鑫海酒店上下相邻,鑫海酒店在楼东头利用楼房侧墙搭建简易房并安装采暖炉及茶炉设备。2007年11月,鑫海酒店开业后,便开始使用该设备。在采暖炉、开水炉运行时,噪音通过墙体振动传到李先生家。

  为此,李先生及其他受到噪声污染的居民们多次找到小区物业管理部门和鑫海酒店协商解决,但一直未果。无奈之下,2008年1月1日,业主们请来具有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兰州交通大学环境工程测试中心对其室内噪音进行了常规室内检测,经检测其噪音声级最低为31.2分贝,最高为49.7分贝。

  取得证据后,部分居住附近的群众联名向兰州市安宁区环保局进行了投诉。接到投诉后,安宁区环保局环境监理站派出环境执法人员到现场进行了实地监测,发现鑫海大酒店的噪音和浓烟污染现象严重,当即对该酒店下达了环境整改通知书,要求限期整改。以后,李先生认为“噪声依旧”,一纸诉状将鑫海酒店告上法庭。

  原告索赔金额10万元

  李先生诉称,随着被告鑫海酒店安宁店的开业,他一家人便开始了在一种低频噪音中的生活。由于不堪忍受,自己多次与该酒店交涉,要求消除噪音,但鑫海酒店不予理睬,原告又向地方环保部门举报,也未见被告有任何整改举措。在长时间噪音污染中,原告痛苦不堪,性情暴躁,并逐渐出现头疼、耳鸣、恶心等症状。原告认为,被告为追求经济利益,漠视他人合法权益,尤其在明知其行为已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仍蔑视国家行政法规,藐视行政执法部门,其行为已经构成了对原告的严重侵害,被告应当为此承担赔偿责任。为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支付赔偿金及精神抚慰金共计10万元;同时判令被告承担此案检测及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愿给适当补偿

  针对原告的诉讼理由及请求,被告辩称。李先生委托兰州交大所做的室内噪声检验结果并未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酒店使用的锅炉设备均是合格产品,并对发出的噪声也采取了措施,尽量使噪声降到最低。

  去年冬天是兰州70多年来最冷的一个冬天,酒店又刚开业,情况比较特殊,希望原告能够理解,被告愿与原告协商解决,和谐相处,在合理的范围内给原告适当补偿。

  在案件的审理中,被告鑫海酒店针对其设备噪声进行了整改,2008年5月28日,鑫海酒店针对其整改后的噪音状况委托兰州市七里河区环境监测站进行检测,结果为:夜间32.7分贝,昼间36.1分贝,均符合城市二类区域噪声排放标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没有接受适当的经济补偿。

  一审法院驳回诉讼

  安宁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的房屋与被告的酒店相邻,双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原告主张被告的热泵房噪音排放超标,要求停止侵害。根据兰州市《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原被告的居住区域为城市二类区域,其噪声排放标准昼间不得超过60分贝,夜间不得超过50分贝的规定,被告的热泵房噪声排放并未超过规定,不构成侵权。庭审中,原告对其诉称的,由于被告的噪声影响造成其头疼、耳鸣、恶心等损害后果原告未提及相关证据证实,法院不予采信。据此,根据《民法通则》之规定,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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