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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忍噪声污染维权两年终获胜

发表于2011-05-12 15:46       |       10次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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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年来,一家人被噪音和震动‘骚扰’得没法正常生活、工作、学习,我由于长期无法入睡引发神经衰弱,还入院治疗。”在法庭上,红玉向法官诉说一家人忍受噪声污染的痛苦。

两家邻居多年来相安无事,却因噪声污染而对簿公堂。5月5日,记者从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近日这起噪声污染侵权纠纷终于圆满解决了。

家住新疆木垒县的红玉与邻居郭涛住在一栋房子里,红玉在西边,郭涛在东边。多年来,两家人虽然没有过多交情,但也相安无事。2009年1月,为了一家人的生计,一直干个体的郭涛在自家小院安装了一台小型冷冻设备,制作雪糕。

从此,这台制冷设备发出的噪音和震动,打破了两家人原本平静的生活。每天制冷设备发出的声音和震动一刻不停地穿墙而过,进入一墙之隔的红玉家里。红玉说,白天还可以忍受,但到了晚上,声音和震动越来越大,特别是到了夜深人静时,一家人根本无法入睡。头一个星期一家人坚持下来了,可因为晚上休息不好,大人上班无精打采,孩子上课精力不集中。如果长期这样下去,一家人还怎么生活!于是红玉找到郭涛交涉,这让郭涛也很为难,自己一家人就靠制作雪糕维持生计,不能因为设备有声音就拆了吧,那一家人怎么生活?再说设备是安在自己家的院子里,别人也无权干涉。第一次交涉无果而终,大家心里都有些不快。

一个月,两个月,随着时间推移,红玉一家强忍着噪音折磨。慢慢地,红玉害怕夜晚,每天晚上躺在床上就像头顶上有台发电机一样,让她心烦意乱,再加上震动,就好像自己的床一直被人摇晃着。由于长期休息不好,红玉因神经衰弱住进医院。后来,红玉又多次找到郭涛交涉,但郭涛都置之不理。由此,双方多次就噪音污染问题发生纠纷,街道、社区等相关部门多次调解也无果。

无奈之下,去年8月,红玉以噪声污染侵权将郭涛告上法院。在法官的调解下,郭涛同意将冷冻设备从自家院内搬出,安装在大门外。

本以为这下可以解脱了,没想到,噪音还是每晚按时入侵。红玉又找到法院,郭涛认为自己都把机器搬到外面去了,怎么还是不依不饶?于是主动向法院申请噪音监测。去年10月21日,法院委托新疆昌吉州环境监测站对噪音进行监测。监测报告:白天75.8分贝,夜间75.2分贝。按照昼间55分贝、夜间45分贝的规定,监测到的数据显然超出了国家规定的排放限值。监测数据出来后,郭涛又对制冷设备进行了消音防护。

一审法官认为,监测报告出来后,郭涛积极采取措施,装置隔音设施,减少噪音的排放,其噪音并没有超过排放的标准。遂驳回红玉的诉讼请求。

判决后,红玉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红玉说,郭涛积极采取措施,装置隔音设施,减少噪声排放不属实,实际上郭涛只是在制冷机西边钉了些塑料板,而且四处漏风,只能挡雪,并不是隔音装置,也挡不住噪声,更不能说减少了排放的噪音。

郭涛辩称,自己为了生活购买了该设备,以此养活全家,问题出现后,也积极采取了相应的措施,现在噪声排放并没有超过国家标准,因此不存在侵权行为。

二审法官说,依据《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规定,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所居住的房屋为居民住宅区,均属1类声环境功能区,同时,也是噪声敏感建筑物。按规定1类声环境功能区,边界噪声排放限值昼间55分贝、夜间45分贝,而实际测量结果为“声源(西)昼间75.8分贝、夜间75.2分贝”,显而易见被上诉人制冷设备排放的噪声已大幅高于排放限值,因此本案中被上诉人安装使用制冷设备的行为构成侵权,上诉人的请求与理由成立,应予支持。

二审法院遂于近日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判决郭涛立即停止使用其制冷设备,并承担诉讼费、鉴定费1670元。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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