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音是“净畅宁美”之大敌
珠海某饮料公司近日被附近居民投诉生产噪音扰民。珠海市环保局执法人员赴该公司调查后发现,事件缘于该公司生产车间一台空气压缩机近日发生故障,执法人员对其发出整改通知。
噪音污染不可小视
噪音污染,无论是从情感上还是从法律上讲,都说不过去。
作为经营者,首先应该想一想如何处理好经营噪音与扰民的关系,尽量减少噪音。毕竟,人们的生活都比较有规律,有的人每天都要定时睡觉,晚上还有孩子们要学习,要按时休息起床。如果整天被企业生产的噪音打扰,怎不令人头痛!
科学实验表明,人若长期生活在85-90分贝的噪音环境中,将导致中枢神经系统功能紊乱,出现头疼、头晕、耳鸣、失眠多梦、全身疲乏无力等“噪声病”。换位思考一下,如果自己是居民,受到如此噪音干扰,将作如何感想呢?
其实,企业生产扰不扰民的问题,不仅仅是社会公德问题,在某种程度上还是个法律责任。处理得不好,就会造成附近居民们的感情和身体健康,必然会到处投诉,从而影响企业生产;甚至还有可能引发司法诉讼,给企业造成负面影响。这就需要合理处理好企业生产与扰民的关系。
面对附近居民的投诉,作为企业生产者负有责任,但作为有关部门更应该负有责任。如果有关部门能够经常检查,及早地发现处理好,企业生产者也不会如此被动。
企业生产噪音扰民,看起来小事一桩,其实,此类小事并不小,它关系到居民的生存权,关系到企业的生产秩序,关系到社区的和谐建设。对于这样的小事,有关部门理应举一反三,采取超前措施,防患于未然,方是上策。吕玫昆
对噪音扰民
执法部门要有作为
城市噪音扰民是一个老话题了,一直是许多城市管理的一个难题。面对广大市民投诉生产噪音扰民的问题,珠海市环保局执法人员接到市民举报噪音的问题后,没有退缩、没有遮掩,而是及时派出执法人员,到市民反映噪音的公司(厂家)进行调查、监测,对查出的问题,执法人员给予公司(厂家)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并发出整改通知,在最短时间内进行整改,防止噪音扰民,还广大市民一个安静的环境。
其实,依法处理噪音扰民是有法律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将被处予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看来,面对噪音扰民的问题,只要执法部门有作为,没有管不好噪音扰民的难题。城市是高密度的人口聚居区,让城市的生活环境更美好、更和谐,需要更多商家、厂家、每一个居民共同努力,时刻为他人安静环境着想,那么,我们生活必然增添更多的欢乐。周运华
“限期整改”不如“停业整改”
“限期整改”是给存在问题的单位一个解决问题的期限。依照人们的“经验”,存在噪音污染问题的两家单位在“限期整改”过程中,完全可以照常开工生产。这就不免让人心生忧虑:如果,在“限期”内因噪音问题引发居民与相关单位产生治安纠纷甚至更严重的后果,应该算谁的责任?监管部门说我们下达了整改通知书,监管到位了;相关单位说我们正在积极整改,整改的期限还没到呢,所以我们也没有责任。
“限期整改”弊端多多。一是对噪音超标者的纵容,在所谓限期内可以放心大胆地继续制造噪音;二是如前所述,限期内出了问题难以界定责任;三是被责令整改单位可能在“限期”内积极”活动“,力争将“限期”变成“延期”,致使污染问题长期得不到真正整改。同时,我还担心,有了这一次的“限期整改”,会不会还有下一次的“黄牌”、再下一次的“严重警告”?如果是这样,居民们岂不是永无宁日。令人担忧的是,一些噪音或排污严重超标的单位常常或者反复被责令“限期整改”,也就是边作业边整改。结果,污染问题日益严重,环境遭到严重破坏。
“停产整改”则有着截然不同的效果。一方面直接减少了超标噪音、废水对环境的污染,同时被责令停产后,相关单位会真正重视污染问题,将整改措施落实到位,因为停产一天便意味着一天的损失。一旦发现企业存在噪音扰民及超标排污等问题,监管部门应该责令并监督相关单位及时停产整改,即在整改合格以前一律不得开工。如此,才是对国家对企业对环境对群众负责的态度。
所谓“限期整改”,实则“边扰民边整改”。设身处地,假如我们是饱受噪音之苦的居民,是主张生产噪音的单位立即关停,还是希望对其“限期整改”,继续忍受噪声之苦?
我想说两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