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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有关噪音扰民的重庆市法律法规

发表于2015-01-08 12:07       |       10次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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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各种噪音扰民案例不断涌现,社会上关于噪音扰民的投诉也越来越多,因此相关的法律法规也“应境而生”。 下面就为您一一讲述重庆市民在生活中经常遇到的噪音扰民相关法律规定。  

1、新房周围吵不吵?开发商须提前告知    

2013年3月23日,重庆市政府公众信息网公布《重庆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规定从今年5月1日起,开发商要在销售场所公示所销售住宅受到外界噪声污染情况以及采取的防治措施。  

《办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新建商品住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环境影响评价规定进行噪声环境影响评价,并在其销售场所公示所销售住宅受 到外界噪声污染情况以及采取的防治措施。如果开发商未在销售场所公示所销售住宅受到外界噪声污染情况以及采取的防治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将责令其改 正。  

也就是说,以后重庆市民在买房前,就能知道小区周围到底吵不吵了。  

2、小区周围禁建噪声污染工业企业 

市民还可以放心的是,《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新建、改建、扩建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或者从事金属加工、石材加工、 木材加工等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活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是指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机关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  

另外,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以及学校、医院、机关周围200米范围内同样禁止设立产生噪声和振动污染的娱乐场所。  

《办法》对在铁路、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地面段)等交通干线两侧新建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在建设时也应当符合噪声防护要求,需设置声屏障、绿化防护带或者其他控制环境噪声污染的有效措施。  

3、装修扰民 警告不听罚500元 

《办法》规定,进行集会、聚会、娱乐、健身、悼念、饲养动物等活动噪声扰民的;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非机动车和手推车、滑轮车等机具排放噪声扰 民的;12点至14点和22点至次日8点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室内装修等噪声扰民活动的;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喇叭或者其他高音响器 材噪声扰民的;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喇叭或者其他高音响器材招揽顾客的;未经批准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的都属于违法行为。  

这些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夜间噪声扰民,从重处罚。  

4、工业企业噪音扰民最高罚款30000元  

《办法》处罚最重的是针对第十四条的违法行为,对于新建、扩建、改建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或者设立娱乐场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 者运行,最高可处罚30000元。对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从事金属加工、石材加工等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最高也可以处罚30000元以下罚款,并对 个人最高处罚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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