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新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2月1日实施 保护和改善“声环境”
随着西安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化的进程加快,环境噪声污染问题的影响日益突出,噪声扰民投诉案例持续增多,社会公众对改善声环境质量的要求迫切强烈。陕西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4次会议27日批准的《西安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从环境噪声的规划控制,社会生活、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工业等各类噪声污染防治以及监督管理等方面作了明确的规定。
条例规定,在商业经营活动和营业性文化娱乐活动中,不得使用高音喇叭、大功率音响器材或者采取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及其附近的街道、广场、公园,21时至次日7时期间进行宣传庆典、文化娱乐、体育健身等活动,不得使用音响、抽打陀螺、甩响鞭等方式产生环境噪声影响周边居民正常休息。在其他时间进行上述活动的,所产生的环境噪声不得超过区域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将从2015年2月1日起施行的这一条例还规定,禁止在12时至14时,20时至次日7时之间及高考、中考日全天在居住区内进行产生噪声、振动的装饰装修作业。
禁止高考、中考前15日内以及高考、中考期间进行夜间施工作业。禁止在高考、中考期间在考场周围500米区域内进行施工作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了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声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政府责任】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实施有利于声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鼓励和支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及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声环境质量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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