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压器低频噪声扰民 环保部规定可索赔
案例
南昌市民于女士来电称:2013年6月,我与开发总公司了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向某分公司缴清房款后取得新房。2014年6月,我对新房装修后入住。不久,设置在小区一楼内的变压器产生低频噪声,对该住宅楼内部分住户生活产生影响。自10月份起,我和部分业主陆续找开发总公司反映,要求对方彻底解决低频噪声。开发总公司曾书面向供电公司提出申请要求,并对涉案变压器进行了降噪处理,但未能彻底解决问题。去年12月28日,我妈妈晨起时跌倒致头部着地受伤,后经鉴定构成8级伤残。我认为,这是因变压器常年发出低频噪声导致她长期失眠、精神恍惚造成的,我想起诉开发总公司及某分公司,要求他们赔偿我的各项经济损失,请问法院是否支持?
律师支招
对此,业内律师认为,环境保护部《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规定,室内噪声倍频带声压级限值夜间为35分贝。于女士须举证证明所居卧室内夜间监测数据超过35分贝,并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证明噪声污染与于女士妈妈长期失眠、精神恍惚、反复头痛头昏及突然昏倒致受伤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环境污染责任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受害人只需证明排污者实施了污染环境的行为及自己受到了损害,并且侵权人的排污行为与自己的损失之间存在一定的联系,这时污染者就负有举证证明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责任。如果污染者不能提供证据推翻这种因果关系的存在,就认定排污者对损害的发生起到了作用,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于女士提交的住户维权行为、鉴定意见等证据,已证明于女士妈妈受到了环境污染损害,而开发总公司、某分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噪音污染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则开发总公司、某分公司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我想说两句